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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六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下设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勤工助学部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配合和协助学生处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

 

第十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不断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会勤工助学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只能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不得影响学业,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缺课、缺操、缺席)、迟归宿(夜不归宿)等,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一人一岗,不允许同时兼任多个岗位的工作。对于擅自兼任校内多个岗位的学生只按一个岗位给予酬金。

第二十一条  对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而开展的家教等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参加学生要定期向所在学院汇报开展情况,接受所在学院的督导。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时,要尊重、爱护学生,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安排的工作不得占用学生的正常上课时间。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会勤工助学部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用人单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全程提供业务指导。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考核,负责学生劳动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核定、发放勤工助学学生的实际劳动报酬。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三十条  学生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出现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用人部门应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对上岗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为他们提供安全工作条件和环境。由于用人单位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学生伤害和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校外勤工助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燕京理工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勤工助学人员申请及录用流程

 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有贫困证明的同学(需所在地当地有关部门盖章) ,家庭特别困难者优先;

2 学有余力,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3 经过上岗培训并领取上岗证; 

4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学期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网站、勤工助学报和宣传栏公布招聘信息,经报名、审核、面试后择优推荐。但从事应急性、一次性工作的可以简化程序。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或停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不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或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上一学期学习成绩下降或有课程需补考者;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工作效率、质量不高者; 

(四)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相应工作者; 

(五)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