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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07]1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国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学校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预算确定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一般于每年9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当年9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八条  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各学院审批后,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学院提交初步名单及档次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公示。

第十条  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资助档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校师生监督。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试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