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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京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燕京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每年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各学院审批后,将建议名单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对建议名单进行形式审查,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在接到省级教育部门批复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施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公布名单,接受全校师生监督。要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主管部门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燕京理工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